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未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由承办人承担过错责任。
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事项实施具体行政许可行为,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由承办人承担过错责任。
第八条 承办人提出的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由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分别承担过错责任。
第九条 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由审核人、批准人分别承担过错责任。
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由审核人承担过错责任。
第十条 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由批准人承担过错责任。
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由批准人承担过错责任。
第十一条 领导指令、干预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由指令、干预的领导承担过错责任。
第十二条 经过听证作出的决定,批准人同意听证主持人的错误建议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由听证主持人、批准人承担过错责任;批准人不采纳听证主持人的正确建议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由批准人承担过错责任。
第十三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诫勉谈话;
(三)扣发奖金;
(四)通报批评;
(五)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六)暂停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七)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八)辞退;
(九)给予党纪或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行政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
(一)情节轻微,给被许可人或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版权)行政管理工作造成损害后果和影响较小的,属一般过错;
(二)情节严重,给被许可人或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版权)行政管理工作造成损害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属严重过错;
(三)情节特别严重,给被许可人或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版权)行政管理工作造成损害后果特别严重、影响重大的,属特别严重过错。
第十五条 对于一般过错,给予本制度第十三条第(一)、(二)、(三)、(四)、(五)项行政处理。
第十六条 对于严重过错,给予本制度第十三条第(三)、(四)、(五)、(六)、(七)、(八)项行政处理,或者给予本制度第十三条第(九)项党纪处分或行政降级以下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对于特别严重过错,给予本制度第十三条第(八)项或第(九)项党纪处分或行政撤职、开除处分。
第十八条 行政过错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行政过错行为的;
(二)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行政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
(三)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或责任追究承办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索取、收受行政相对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为非法经营活动提供庇护,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费用、罚金的。
第十九条 行政过错责任人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行政许可过错责任。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