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许可证工作配套制度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本局组织听证,不得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收取费用。
  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本局组织听证的费用。组织听证所需的场所、设备以及必需的费用,本局应当予以保障。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6:

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版权)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根据《行政许可法》和《杭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杭州市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审查办法》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的决定、命令等,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规范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版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为和行政相对人经营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文件。
  第三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二)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对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规定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改变适用条件和范围。
  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协调分歧、法律审查、讨论决定、签发公布、上报备案的程序进行。
  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局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后,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第五条 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公布实施前应报经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法律审查,并在《杭州政报》上公布。
  在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法律审查并公布前,制定机关不得公布实施该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 本局为主与其它部门联合制定的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应当于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向市法制机构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时应当准备下列材料:
  (一)局负责人签署的报请审查的请示一份;
  (二)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一式五份;
  (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说明一式五份;
  (四)公开征求意见、论证、协调分歧意见等有关材料;
  (五)局政策法规处的审核意见;
  (六)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复印件;
  (七)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说明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依据、必要性、制定过程;
  (二)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三)规定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的依据;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九条 局政策法规处收到本局相关处室报请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制定依据充足,有必要制定规范性文件且报送材料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准予上报备案;
  (二)报请审查的规范性文件需要修改或补充有关材料的,应暂缓上报备案,告知相关处室在规定期限内修改或补充有关内容后重新报送;
  (三)报请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与《行政许可法》和及现行的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版权)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不予上报备案。
  情况复杂,需征求意见、研究论证的,经局法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审查期限。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