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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许可证工作配套制度的通知

  第十四条 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听证人员与该行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回避申请应当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向本局提出,并说明理由。
  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本局负责人决定。
  听证员、记录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十五条 本局的行政执法听证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不宜公开进行听证的,应由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事先提出,由本局审核后确定。
  公开进行的听证,允许公众旁听。
  第十六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记录员查明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和到场情况;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介绍听证人员,宣布听证纪律,宣布听证事项和事由,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义务;
  (三)当事工作人员提供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据、理由,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或其代理人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四)申辩和质证终结,听证主持人可以再就该行政许可事项的事实、证据及有关问题,向有关听证参加人征求意见。有关听证参加人可以作最后陈述;
  (五)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十七条 在听证活动中,听证主持人应当维护听证秩序。
  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听证主持人有权进行警告或者批评;情节严重的,有权责令其退场。
  第十八条 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听证的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二)听证人员的姓名、职务;
  (三)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四)听证时间、地点;
  (五)听证公开情况;
  (六)听证参加人提出的意见、证据、理由;
  (七)听证主持人对听证活动中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
  (八)听证主持人认为应当记录的其他事项。
  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参加人认为笔录有错误的,有权要求补充或者改正。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听证主持人应当记明情况附卷。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听证无法按期举行的;
  (二)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或其代理人申请延期,有正当理由的;
  (三)可以延期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中止听证:
  (一)听证过程中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证主持人认为有待调查核实的;
  (二)申请听证的公民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三)应当中止听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止听证:
  (一)有权申请听证的公民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听证权利的;
  (二)有权申请听证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组织放弃听证权利的;
  (三)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撤回听证申请的;
  (四)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
  (五)应当终止听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延期、中止或者终止听证的,由办理听证本局负责人或者听证主持人决定。
  延期、中止或者终止听证的,应当通知有关听证参加人。
  延期、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应当恢复听证,并书面通知有关听证参加人。
  第二十三条 本局对依法举行听证的行政事项,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或处罚的决定;未经听证程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决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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