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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许可证工作配套制度的通知

  第八条 分管领导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对否定报备的情况进行审核,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对否定有误的应立即纠正,并责成有关部门领导及经办人员通知管理相对人,做好更正和解释工作。
  第九条 工作人员对应实行报备而未报备的,按失职处理,给予批评和诫勉教育,并列入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优、评先、选拔推荐干部的依据之一。对不予答复和符合规定而随意否定等违章办事行为,经办人员在及时纠正的同时,按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5:

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听证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局行政执法工作中的听证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局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听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实施行政执法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本局行政执法听证由政策法规处负责办理。
  第五条 本局应当依法进行听证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未组织听证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第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组织听证: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行政许可;
  (二)本局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
  (三)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法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许可;
  (四)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
  第七条 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
  听证主持人由本局负责人指定本机关政策法规处的工作人员担任,或者指定审查该行政执法事项以外的其他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认为与该行政执法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
  听证员由本局政策法规处负责人指定,协助听证主持人工作。听证员由一至两人担任。
  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负责听证笔录的制作和其他相关事务。
  第八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审查、检查、实施、执行该事项的工作人员和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
  第九条 本局决定举行听证前,应当进行公告,并按期举行听证。公告的内容包括:听证事项、听证时间和地点、听证人员组成、听证参加人条件等。
  第十条 本局在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告知书无法送达,又无其他联系方式告知的,采取公告告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15日,即视为告知。
  第十一条 本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
  第十二条 本局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向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送达听证通知书。通知书应当载明听证时间、地点、听证人员组成等事项。
  第十三条 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向本局提交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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