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分管领导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对否定报备的情况进行审核,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对否定有误的应立即纠正,并责成有关部门领导及经办人员通知管理相对人,做好更正和解释工作。
第九条 工作人员对应实行报备而未报备的,按失职处理,给予批评和诫勉教育,并列入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优、评先、选拔推荐干部的依据之一。对不予答复和符合规定而随意否定等违章办事行为,经办人员在及时纠正的同时,按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5:
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听证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局行政执法工作中的听证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局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听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实施行政执法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本局行政执法听证由政策法规处负责办理。
第五条 本局应当依法进行听证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未组织听证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第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组织听证: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行政许可;
(二)本局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
(三)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法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许可;
(四)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
第七条 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
听证主持人由本局负责人指定本机关政策法规处的工作人员担任,或者指定审查该行政执法事项以外的其他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认为与该行政执法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
听证员由本局政策法规处负责人指定,协助听证主持人工作。听证员由一至两人担任。
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负责听证笔录的制作和其他相关事务。
第八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审查、检查、实施、执行该事项的工作人员和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
第九条 本局决定举行听证前,应当进行公告,并按期举行听证。公告的内容包括:听证事项、听证时间和地点、听证人员组成、听证参加人条件等。
第十条 本局在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告知书无法送达,又无其他联系方式告知的,采取公告告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15日,即视为告知。
第十一条 本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
第十二条 本局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向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送达听证通知书。通知书应当载明听证时间、地点、听证人员组成等事项。
第十三条 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向本局提交授权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