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
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许可限时办结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本局机关效能建设,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规范工作人员办事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机关具有行政许可职能的处室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限时办结是指各类须经本局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在手续完备、材料齐全,且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各处室及工作人员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办结的一项服务制度。
第四条 对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许可事项,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场作出。不能当场作出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在向社会承诺的办理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有充分理由因故不能在承诺期限内作出决定的,应向申请人作出解释,求得谅解。如超出法定时限,必须依法办理延长期限的手续,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五条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印章。
第六条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勘察、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 对超过承诺时限办结申请事项的工作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对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效能告诫;法律有规定的,按法律规定处理。
第八条 本制度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4:
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许可否定报备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许可工作的透明度,加强对审批事项的监督,根据《
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具有行政许可职能的处室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否定报备是指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时,对其否定的事项填写有关表格,如实说明办理的基本情况,否定的理由和依据,逐级报领导审核备案的内部监督程序。
第四条 我局的行政许可事项由局行政许可办事窗口统一办理。经办人拟作出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的否定决定时,必须有理有据,并向当事人作出解释。
第五条 对于存在明显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的情形,能够当场作出决定,且当事人无异议的,经办人应根据不同情况填写《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变更延续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许可决定书》,由当事人签字后留存。同时还应填写《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许可申请办理情况登记表》留办事窗口备查。
第六条 对于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的事项,经办人在详细说明原因后申请人仍有异议,且未办理审批手续的,以及其他需要否定报备的事项,应填写《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许可否定报备表》,按职责权限逐级实行否定报备。
第七条 工作人员对法律法规和政策未尚明确的事项,应及时向单位或主管部门领导请示,不得随意否定,更不准滥用职权给予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