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杭州市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许可证工作配套制度的通知
(杭文广新政[2005]6号)
局各相关处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施以来,原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三局均曾制定了相关配套实施制度。自今年五月正式组建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以来,原三局各方面的工作都在磨合中逐步走向统一,为尽快统一规范行政许可工作,根据市法制办相关行政许可工作制度和上级业务部门的要求,现将经局长办公会议批准的8个与行政许可相配套的制度,正式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遵照执行。
附件:1、
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许可公开暂行办法
2、
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许可事项一次性告知制度
3、
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许可限时办结制度
4、
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许可否定报备制度
5、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听证办法
6、
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暂行办法
7、
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
8、
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二00五年十月一日
附件1:
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许可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遵循行政许可的公开原则,规范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许可行为,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关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予以公开。
第三条 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版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进行公示。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办理工作人员应当说明、解释,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四条 本局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公众有权查阅我局的许可决定文书、许可依据、理由以及申请人的有关资料。公众查阅的具体规程,依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第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我局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予以公告,并举行公开听证。
政策法规处与相关业务处室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第六条 本局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布程序,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