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监督检查从事
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府发[2005]11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监督检查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重庆市监督检查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机关对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
《行政许可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机关对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应遵循合法合理、程序正当、权责统一、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对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被许可人实施监督检查:
(一)对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进行书面核查;
(二)对被许可人的生产经营场所等进行实地检查;
(三)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
(四)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五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也可以根据管理信息回馈、公民举报、新闻媒体曝光等情形,启动对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对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采取书面检查方式的,行政机关应当通过书面或者公告等方式,事先通知被许可人书面检查的内容、时间,以及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
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应当根据行政许可的性质,能够反映被许可人是否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