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
进一步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5]48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的实施意见
(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
省建设厅 2005年9月15日)
为促进农村教育工作的改革与发展,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我省自2004年起实施了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寄宿制工程)。经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寄宿制工程已取得一定成果,为进一步做好寄宿制工程实施工作,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项目责任制
寄宿制工程对我省农村教育事业的发展具有全局性影响,关系到巩固“普九”成果和提高农村学校的办学效益。实施寄宿制工程是政府行为,各市(州)、县(市)政府要落实责任,层层签订责任书,把责任书中的目标和任务分解到县(市)、乡(镇),一级抓一级,责任落实到人;要对寄宿制工程的目标提出明确的要求。各级政府教育部门的主要领导要把此项工程作为头等大事,分管领导要亲自抓,形成合力;要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项目的实施与管理,并保持工作人员的稳定。
二、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各市(州)、县(市)农村中小学寄宿制学校建设联席会议负责人要加强与当地建设、财政、税务、规划、国土资源、审计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寄宿制工程的有关事宜,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寄宿制工程建设的进展情况,取得各部门对项目建设的大力支持,争取更多的优惠政策,以确保农村中小学寄宿制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