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令
(第146号)
《
鞍山市人民政府规章修正案》业经2005年5月31日鞍山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张杰辉
二00五年八月一日
鞍山市人民政府规章修正案
一、鞍山市人民政府修正的部分规章(5件)
(一)《
鞍山市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1、题目修改为《鞍山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2、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产权交易是指政府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它经济组织及自然人等财产所有者,通过市场实现其所有权及相关权益的有偿转让行为。包括:
(一)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产权的有偿转让;
(二)非公司制企业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所有权的有偿转让;
(三)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合作制企业股权的有偿转让;
(四)产权主体对财产所有权相关的经营权、处置权、收益权的有偿转让;
(五)依法可以进行交易的其它产权的有偿转让。
3、第三条修改为:凡在本市辖区内从事产权交易活动的,应遵守本办法。
4、删除原第四条,即:本办法所指产权交易不包括股份制公司的流通股票。
5、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即:国有、集体产权的交易,必须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公开进行,其它所有制产权的交易可以在交易中心进行。
产权交易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删除第七条第二项,即:(二)审批产权交易市场的设立,明确其职能;
7、删除第三章,即:第三章 产权交易出让人、受让人
第八条 产权交易中的出让人,是指将其拥有的产权转让给受让人的法人、其它经济组织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国有产权出让人,是指经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授权的国有资产运营主体,包括: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及政府授权的国家股持股单位和国有资产所有者专司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