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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
(第165号)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05年8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李宪生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湖泊保护,根据《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湖泊的保护。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利于湖泊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防止湖泊水面减少、湖泊污染,改善湖泊生态环境,增加投入,保证湖泊保护工作所需经费。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湖泊保护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加强对水务、规划、国土资源、城管执法、环保、农业、林业、园林绿化等部门的目标考核。
  湖泊保护工作的目标管理应当包括湖泊执法巡查、检查和湖泊整治、责任追究等内容。
  第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湖泊的保护、管理、治理和监督,依法查处湖泊水域范围内的违法建设等填占、侵害湖泊的行为。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湖泊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一)环保部门应当加强排污管理,依法查处将未经处理或者处理未达标的污水排入湖泊的行为;
  (二)园林绿化部门应当根据湖泊保护规划,编制中心城区湖泊绿化规划,负责进行绿化建设,增加绿化面积,形成滨湖绿化带,依法查处湖泊规划控制范围内的绿化违法行为;
  (三)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垃圾渣土、违法建设和湖泊水域环境卫生的管理,并按照职责依法查处湖泊外围控制范围和绿化用地范围内的违法建设和随意倾倒垃圾渣土行为;
  (四)规划部门应当加强对湖泊规划控制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并按照职责依法查处湖泊外围控制范围和绿化用地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
  (五)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对渔业生产的管理,依法查处湖泊水域范围内违法从事渔业生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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