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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镇除害工作管理规定(2005修订)

  (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场所,由产权人负责;产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三)机场、车站、码头、桥梁、铁路、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及其管理范围,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
  (四)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
  (五)居住区以外、城市道路以内的街巷,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
  (六)单位办公场所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由相关单位及个体工商户负责;
  (七)各类商场、商品交易市场、公共绿地、宾馆饭店、展览展销场(馆)、公园和文化、体育、娱乐等公共场所,由经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八)建设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待建地带由产权单位负责;
  (九)江、河、湖泊的水域、河道、堤防、公共排水设施,由水务部门负责。
  责任不明确的区域,由市、区爱卫会划定,确定责任人负责。
  第九条 爱卫会应当制定有害生物预防和控制标准,针对不同有害生物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与方法,指导并监督区域除害责任人做好除害工作,达到有害生物控制标准:
  (一)采用堵洞、器械捕捉、毒杀等方法消灭老鼠;
  (二)严格控制苍蝇孳生,采用诱捕、拍打和毒杀等方法消灭成蝇;
  (三)整治责任区域内的蚊虫孳生地,采用生物、物理、化学等方法消灭幼虫和成蚊;
  (四)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消除蟑螂栖息场所,杀灭蟑螂;
  (五)按照市爱卫会提出的措施与方法,预防和控制其他有害生物。

第三章 管理

  第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除害工作管理人员,推行除害工作责任制,建立除害工作档案,接受爱卫会对除害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单位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职工和居民参加周末爱国卫生义务劳动日活动,以治理有害生物孳生地为重点,开展除害工作。
  第十二条 爱卫会应当在每年春秋两季开展集中统一灭鼠活动,每年4至10月开展集中统一灭蚊、灭蝇、灭蟑螂活动。
  集中统一除害活动方案,由街道、镇爱卫会根据辖区有害生物孳生情况拟订,报经区爱卫会批准后组织单位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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