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乡居民生活、重点部位和重要单位用电;
(二)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抢险救灾用电;
(三)农村灌溉和重点企业用电。
重点部位和重要单位的具体名单由市经委会同相关部门向供电企业提供。
第十八条 开展全市电力负荷预测工作,并按分级实施的原则,建立绿、黄、橙、红、黑五色预警模式进行缺电预警,保证全市的电力供需平衡。五色电力供应预警模式:
(一)绿色状态表示电力供应正常;
(二)黄色状态表示电力供应缺口小于总用电负荷的2%,城市处于轻微缺电状态,通过启动相应错、避峰方案,可基本满足居民和重点单位用电;
(三)橙色状态表示电力供应缺口是总用电负荷的2-10%,城市处于中度缺电状态,所有错、避峰措施均已实施到位,还需通过限电方式控制用电负荷;
(四)红色状态表示电力供应缺口是总用电负荷的10-20%,城市处于严重缺电状态,实行按城区轮休让电计划;
(五)黑色状态为电力供应缺口大于总用电负荷的20%,电力供应极度紧缺,此时,应在市人民政府的主导下启动特别应急措施,实行多城区轮流拉闸方案。
第十九条 市经委负责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其它媒体向社会公开下列供用电信息:
(一)电力供应紧张时期全市用电负荷、供电电量情况;
(二)电力供应紧张时期的分区轮休让电方案;
(三)电力供应紧张时期政府实施的压限电措施;
(四)电力供应紧张时期电力供求形势;
(五)电力用户需求侧管理的有关信息;
(六)按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其它信息。
第二十条 确保主网和电力设备安全。供电企业应制订保主网安全、保设备安全的具体方案,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特别是应制订已超负荷运行的线路和设备安全的应急预案,必要时,采取断然措施,避免故障和缺电重叠;在电力供应紧张情况下,要临时增加抢修维护人员和抢修设备,建立高效的反应机制,及时处理各种事故;编制电力系统防全停措施预案和电网零启动方案。
第二十一条 政府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对电力负荷管理系统所用的无线电通信频点给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政策、标准、知识、技术等方面的培训,促进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有效开展。供电企业应组织需求侧管理的培训工作,强化企业有关人员的服务意识,掌握技术标准,提高业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