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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第十一条 全市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学校、社会团体和社区要开展多种形式的节电活动,采取有效举措节约用电。对此,党政机关要率先垂范。
  (一)提倡全市空调用户在夏季将室内温度控制在26℃以上,冬季将室内温度控制在18℃以下。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一般应在早9点后开空调,晚17点前关空调,下班后关闭电灯、计算机,阳光充足时,关闭室内照明。
  (二)供电企业启动电力负荷控制紧急预案时,关闭全市所有景观灯和大型广告灯。
  (三)指导和支持大型商场、宾馆、饭店、医院、体育馆、会议中心、办公楼、娱乐场所的中央空调系统进行高效制冷(热)、送水和送风技术的节电技术改造,并鼓励使用天然气、热力、蓄能空调。有计划地推进路灯节能改造。
  第十二条 根据全市电力供需特点,采取经济激励政策引导电力用户移峰填谷、节约用电,继续实施电网销售环节峰谷电价、分时电价和蓄能电价,积极贯彻实施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相关的各项电价激励措施。
  第十三条 电力需求侧管理所需资金的来源:
  (一)从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产生的效益中提取;
  (二)通过调整电价政策及其它渠道筹集;
  (三)从政府财政预算中列支。
  第十四条 电力需求侧管理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的宣传、培训,组织示范项目;
  (二)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的建设与维护;
  (三)对电力用户开展节电、负荷管理项目的建设与改造实行补贴;
  (四)实行可中断负荷的经济补贴;
  (五)支持节电产品、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六)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其它开支。
  第十五条 促进能源替代和资源综合利用。充分利用天然气到汉的有利条件,实施冬暖夏凉工程,发展热、电、冷三联供工程;推广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光电技术等太阳能利用技术,发展生活垃圾发电等综合利用项目。
  第十六条 组织供电企业制订电力需求侧管理错峰方案,按照先错峰、后避峰、再限电、最后拉闸的原则,实现紧急情况下(电力系统超计划用电和电力系统紧急事故情况下)有序拉闸限电。当用电需求超过电网供电能力或电力系统出现紧急事故时,供电企业要按政府批准的“电力系统超计划用电限电序位表”和“电力系统事故紧急限电序位表”实施拉闸限电,并事先通知电力用户。在电力供应紧张时期,供电企业的工作人员更应做到耐心、细致、周到地服务。
  第十七条 在电力供需紧张情况下,按下列顺序优先保证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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