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电力
需求侧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武政办[2005]12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武汉市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武汉市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节约型城市,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部署,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04〕939号)和《
湖北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结合我市电力管理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力需求侧管理是指通过采取有效的激励措施,引导电力用户改变用电方式,提高终端用电效率,优化资源配置,改善和保护环境,实现最小成本电力服务所进行的用电管理活动,是促进电力工业与国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一项系统工程。
第三条 由市经委、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组织实施、协调和推进全市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
(一)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定,制定市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规划及目标,建立大电力用户能源效率评价制度。
(二)组织制定电力需求侧管理制度、标准和规则,建立健全电力需求侧管理运行机制,加强负荷管理、节电管理和安全管理。
(三)利用经济、技术及必要的行政措施等多种手段,充分调动供电企业、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及能源中介机构等各方积极性,共同参与,共享收益,以取得最佳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各区人民政府、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积极配合支持推动本辖区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