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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稽察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93号)


  《天津市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稽察办法》已于2005年10月3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戴相龙
                          二00五年十一月十日

天津市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稽察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稽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天津市招标投标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稽察工作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
  (一)由国家和本市安排的重点建设项目;
  (二)使用市级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的建设项目;
  (三)使用市财政担保的国外贷款的建设项目;
  (四)使用国债资金的建设项目;
  (五)国家和本市出资、融资的其他地方建设项目;
  (六)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者市人民政府指定、委托稽察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三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组织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以下简称为市稽察办)对本市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稽察。
  市稽察办具体负责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稽察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检查招标投标当事人及其他有关单位的招标投标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监督检查招标投标的有关文件、资料,对其合法性、真实性进行核实;
  (三)监督检查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定标过程是否合法以及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规定,并进行相关的调查核实;
  (四)监督检查招标投标结果的执行情况;
  (五)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行其行政监督职责提出处理建议,并提请有关单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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