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9月4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4日)*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2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政府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榕政综[2005]2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琅岐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政府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政府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政府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的规划和管理,规范工程建设活动,提高全市信息化项目建设水平,促进信息化建设快速、协调、有序、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印发<“数字福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省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程序暂行办法》以及《“数字福建”建设项目评估及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市本级财政投入的信息化项目,软件开发投资额超过10万元人民币,或系统集成投资额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适用本办法。
财政投入方式包括:
(一)全部使用国有资金;
(二)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地位;
(三)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主要包括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公共应用软件开发、信息网络安全项目;重点行业信息应用系统;具有推广应用价值的信息化示范项目;信息化推进和关键技术应用的软课题研究等。单纯购买计算机硬件设备及软件产品不在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