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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市加强集体食堂购买放心肉工作方案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市
加强集体食堂购买放心肉工作方案的通知
(汕府办[2005]18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汕头市加强集体食堂购买“放心肉”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实施。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汕头市加强集体食堂购买“放心肉”工作方案


  为做好我市“放心肉”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特制订我市加强集体食堂购买“放心肉”工作方案。
  一、指导原则
  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推进“放心肉”工程,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坚持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执法责任意识和执政为民意识;坚持预防为主,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有力措施,遏制、打击私宰生猪行为,规范生猪产品销售市场秩序。
  二、整治工作范围和内容:加强市区各类集体食堂食品卫管理,督促各类集体食堂购买放心肉,检查各类集体食堂所采购的生猪产品是否为定点屠宰厂(场)屠宰加工并有当天有效检疫合格证及上市凭证的生猪产品。
  三、工作措施:
  1、加强食品卫生监督执法。市卫监所要督促各类集体食堂签订购买放心肉的购销协议,并落实各类集体食堂严格执行肉品索证制度,定期组织对各类食堂购买“放心肉”情况进行督查,依法查处使用私宰肉、病害肉、变质肉、注水肉的行为,并将各月份、季度、半年、年度监督执法情况通报集体食堂的主管单位。
  2、各级卫生、教育部门要组织对设有集体食堂的医院、学校进行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督促医院、学校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制,督促医院、学校集体食堂与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签订购买放心肉的购销协议,检查医院、学校集体食堂购买“放心肉”工作的落实情况,确保医院、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党政机关内设集体食堂的,有关领导要督促、检查集体食堂购买“放心肉”工作。
  3、按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各类集体食堂的主管单位要加强对集体食堂食品安全的检查监督,对不购买“放心肉”而发生疫病的,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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