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发布日期:2011年1月6日,实施日期:2011年4月1日)废止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95号)
《天津市专利保护和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0月3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戴相龙
二00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天津市专利保护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和技术创新,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专利保护及其有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将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专利保护和发展纲要,鼓励和支持专利的开发和应用,严格执行专利保护的法律、法规,并保障专利事业发展所需的经费。
第四条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本市专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处理、调解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并负责实施本办法。
区、县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调解专利纠纷,检查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违法行为。
发展改革、科学技术、经济贸易、教育、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专利保护工作。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建立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协调制度,统筹协调有关职能部门研究、解决与专利等知识产权有关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专利管理制度,具体落实专利的创造、实施、管理和保护等项工作。商业企业应当建立专利商品进货确认制度,防止销售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的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