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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行政机关在现场服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现场服务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服从调配,不按时参加现场服务的。
  (二)对现场服务分配的任务不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的。
  (三)对项目提出的问题,不给予正确解答,不积极给予解决的。
  (四)对需要若干部门协调处理的问题,不主动协调,不积极配合其他部门工作的。
  (五)其他违反现场服务工作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征收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征收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实施征收的。
  (二)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擅自增加或设立征收项目,擅自改变征收标准的。
  (三)未按法定范围、时限实施征收的。
  (四)截留、私分或擅自开支征收款的。
  (五)实施征收不开具合法收据或不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专用票据的。
  (六)不出示征收资格、许可证件实施征收的。
  (七)被征收单位或个人对征收有异议时,不告知法定救济权利和途径的。
  (八)其他违反征收规定的行为。
  前款所称行政征收,包括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事项。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检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检查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实施检查的。
  (二)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实施检查的。
  (三)不出示有效资格证件实施检查的。
  (四)不按法定程序、时限实施检查的。
  (五)不按法定权限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
  (六)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七)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八)违反规定损害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的。
  (九)其他违反行政检查工作规定的。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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