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珠海市百优民营企业培育工程的实施意见
(珠府办[2005]39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和《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精神,发展内源型经济,培育民营经济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实施百优民营企业培育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培育工程的对象和基本目标
参加百优培育工程的民营企业,是指私营企业、中国大陆自然人出资控股5l%以上所兴办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联营企业及有限责任公司。
实施百优民营企业培育工程,目的是建立民营企业龙头梯队。主要是集中各方面力量和优势资源,重点培育一批技术含量高、有一定纳税能力的企业,使部分民营企业由优变强,壮大我市民营经济总量,进一步提高我市的经济总量和质量。
珠海市百优民营企业培育工程,从2005年开始实施,每两年审定一次,实行动态调整,列入培育工程的企业数量控制在100家左右。
二、列入培育工程的基本条件
列入市百优民营企业培育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成立一年以上,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资产总额1000万元以上。
(二)企业年度(指申报的上一年度,下同)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
(三)企业年度缴纳国税、地税税收总额100万元以上。
(四)企业年度利润总额100万元以上。
(五)企业诚信经营,产品技术水平和生产工艺水平先进,企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评估达标。
三、培育工程的申报程序
列入市百优民营企业培育工程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区经贸局申报,申报材料包括:《珠海市百优民营企业培育工程申报表》、上一年度企业会计报表、纳税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相关技术成果证明。以上材料各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二)企业申报材料经所在区经贸局核实后,由区经贸局填妥《珠海市百优民营企业培育工程汇总表》,上报市中小企业局。
(三)市百优民营企业培育工程的有关工作,由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单位对各区推荐企业进行审核,拟出我市百优民营企业培育工程名单,报市政府审批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