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制度。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对本地矿区生态环境进行监督管理,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明确治理责任,保证治理资金和治理措施落实到位。新建和已投产生产矿山企业要制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报经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对废弃矿山和老矿山的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探索通过市场机制多渠道融资方式,加快治理与恢复的进程。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尽快制定矿山生态环境恢复的经济政策,积极推进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等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
10.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体系。
国土、发展改革、经济、环保、安监等有关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各个环节的监管并承担相应责任。要充分发挥执法监察队伍的作用,建立监管责任体系,实行任务到矿,责任到人,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正常秩序。要积极探索对储量进行动态监管的有效办法,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执行情况的检查,完善年度报告制度,切实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四、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
为确保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各项任务的落实,市政府成立了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渝办发〔2005〕221号)。赵公卿副市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何智亚、市国土房管局局长张定宇、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杨庆育任领导小组副组长,市经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安监局、市政府督查室、重庆煤监局的有关负责人任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国土房管局,由张定宇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配置专门力量,保障工作经费
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选派人员作为办公室联络员,市国土房管局有关处室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并抽调有关人员专门承办日常工作。为保障整顿和规范工作的顺利实施,按有关规定安排专项工作经费。
(三)认真制订方案,工作落到实处
为保证全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迅速启动,有序推进,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本实施方案,按阶段、分年度制订具体的工作方案和专项排查、检查、清查工作及集中学习宣传工作方案,使全市的整顿和规范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四)纳入政府工作目标,接受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