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严格探矿权、采矿权管理。
一是建立矿资源勘查、开采准入制度。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勘查、开采资质管理,制订勘查、开采资质管理办法,严格市场准入标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采矿许可证,必须依法对开采利用方案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国家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以及开采回采率低、矿产资源不能合理利用、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批复文件的,一律不予批准。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编制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
二是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对各地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坚决刹住一些地方非法干预设置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发布的《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以往的各种授权进行清理并重新授权。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规划设置探矿权、采矿权。要依据法律规定严格审批条件,规范审批程序,进一步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申请、延续、变更、注销等有关管理制度。
三是加强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矿业权转让应符合规定条件,并办理转让审批手续。国有矿山企业在破产清算、重组改制时转让采矿权的,均应进行矿业权评估,经评估确认的矿业权价款应纳入国有资产一并依法处置。
8.建立健全矿业权市场建设机制,全面实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一是为建立健全矿业权市场建设机制,完善矿产资源勘查规划体系,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实行矿业权有偿使用计划管理。
二是加大政府对矿产资源勘查投资力度,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在采矿权出让中收回勘查成本,再投入地质勘查,形成滚动勘查、出让的良性循环。
三是全面推进采矿权招拍挂出让制度,规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转让和矿权价款确认、资产处置等行为。
四是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矿权评估机构的建立和管理,推进矿权信息公开化,促进矿业权市场的健康发展,使投资者在公开、公平、公正的条件下通过招拍挂竞争方式取得采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