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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2007年度完成的工作:(1)完成规范的六项主要任务,并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的各项任务。(2)对重点地区、重点矿种、重点问题有针对性地逐项提出行之有效的规范措施并认真执行。(3)做好第二阶段的检查验收。(4)做好整个整顿和规范工作的检查验收,向国务院报告,并按规定接受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的检查验收。
  (三)结合实际,突出工作重点
  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要结合我市实际,突出工作重点,全面完成国务院部署的主要任务。
  1.结合我市小煤矿多、非煤矿山分布散的实际情况,持续开展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和开采、越层越界开采的违法行为。
  对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的,公安部门不得批准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电力部门不得供电,工商部门不得发放营业执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从重处以罚款。
  对持勘查许可证以探代采或持采矿许可证以采代探的,或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无证开采予以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
  对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不全的煤炭开采企业,市经委、市安监局和重庆煤监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违法生产行为,并依法予以查处。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对无证勘查、开采的矿山予以取缔,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拆除违法工程的地上设施,查封设备,充填井筒,保持高压态势。对拒不停止生产或取缔后又违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甚至发生事故的,有关部门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越层越界开采的,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经济、安监、煤监等部门进行查处,责令退回到自身的矿区范围,没收越层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密封越界的井巷工程,并依法予以处罚。对拒不退回的,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
  2.结合加强我市国家级、市级自然保护区保护和主城区采石场关闭、蓝天工程的实际情况,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
  对在我市各类保护区的禁采区内进行开采的矿山和影响大矿安全生产的小矿以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由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严重污染环境、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山企业,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而超通风能力生产、未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未采取防突措施、未经“三同时”审查验收的矿山企业,环保、安监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并函告其他有关部门,国土资源、经济、安监、工商、煤监等部门要及时收回证照。对拒不停产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及时予以关闭,依法吊销所有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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