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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政府信用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
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政府信用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5]6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信用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哈尔滨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政府信用贷款管理实施细则》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哈尔滨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政府信用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

黑龙江省分行信用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5年9月7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开发银行政府信用贷款(以下简称政府信用贷款)的管理,确保合理、有效使用和按时偿还贷款,根据《哈尔滨市政府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政府信用贷款管理办法》(哈政办发[2005]1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使用政府信用贷款项目分为经营性项目、准经营性项目和社会公益性项目。经营性项目贷款由项目法人负责偿还;准经营性项目通过财政补贴方式,使其达到经营性标准后,由项目法人负责偿还;社会公益性项目贷款由申报项目的同级政府负责偿还。
  第三条 申请使用政府信用贷款的企业需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民营企业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资产规模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资产负债率在35%以下;
  (三)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净资产的40%;
  (四)企业效益良好。
  第四条 市财政局根据各区、县(市)财政收支状况及增长预期,评估各区、县(市)的承债能力,通报市发改委。市发改委参考市财政局核定的额度安排各区、县(市)使用开发银行政府信用贷款项目。
  第五条 借款平台根据市发改委的通知和项目法人提供的项目材料,组织对申请使用政府信用贷款项目进行调研和评估。具体评估程序、内容和办法,由借款平台另行制订。
  第六条 经批准使用政府信用贷款的区、县(市)项目,不分公益性和经营性,均应由相关区、县(市)政府向市政府出具由本区、县(市)长及财政局长本人签署、并经同级人大批准的对项目投资风险给予补偿和回购借款平台投资股权的承诺文件,同时抄送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和借款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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