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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政府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按照授权代表市政府进行投融资、经营国有资产和资本及管理政府投资;
  (三)对拟使用开发银行政府信用贷款项目进行调研和评估,并提出安排建议;
  (四)与国家开发银行和项目法人办理政府信用贷款的相关手续,制订或参与制订贷款项目的资金使用方案,负责贷款资金的借入、使用、监管和偿还;
  (五)及时、准确掌握政府信用贷款资金的使用、偿还及项目实施情况,并定期汇总上报;
  (六)制订政府信用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对贷款“借、用、还”进行全过程管理和监控,保证贷款专款专用、按期偿还;
  (七)接受市财政局指定的中介机构对贷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审查。

第三章 项目申报及确定

  第十一条 申请使用政府信用贷款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要求;
  (二)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土地和环境评价等相关审批手续;
  (三)项目资本金及配套资金来源落实,还款和担保责任明确可靠;
  (四)经营性项目的项目法人应具备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连续3年以上盈利(新组建项目法人的项目有较好的盈利前景),不拖欠政府债务;
  (五)各区、县(市)项目需由相关区、县(市)政府向市政府做出还款承诺。
  第十二条 使用政府信用贷款由项目主管部门和区、县(市)政府向市发改委提出申请,同时抄报市财政局。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
  (一)项目法人情况;
  (二)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
  (三)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四)总投资额及构成、资金筹措方式及落实情况;
  (五)申请贷款额度和用款时间;
  (六)担保方式、担保人或抵质押物情况;
  (七)贷款偿还方式、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计划;
  (八)项目存在的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
  (九)项目前期批复情况。
  第十三条 市发改委收到项目使用政府信用贷款申请后,对项目按条件进行审核并综合平衡后,通知借款平台,同时抄送市财政局。
  第十四条 借款平台组织对申请使用政府信用贷款项目进行调研和评估,组织市财政等相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的投资风险和偿债能力等进行论证,并提出拟投资项目的投资方式、管理办法和偿贷办法等意见,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五条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借款平台提报的拟使用政府信用贷款项目呈报市领导小组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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