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
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政府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哈政办发[2005]1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政府信用贷款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哈尔滨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政府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开发银行政府信用贷款的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依据《国家开发银行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加快黑龙江老工业基地振兴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国家开发银行与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黑龙江省利用开发银行软贷款项目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利用开发银行软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国家开发银行政府信用贷款是指:
(一)经国家开发银行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双方协议确定的政府信用贷款;
(二)国家开发银行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双方协议确定的通过我市省级信用平台承贷的软贷款;
(三)非政府信用贷款中由市政府书面文件确认承担还款责任的贷款。
第三条 使用政府信用贷款项目必须符合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老工业基地振兴规划和国家开发银行信贷政策,有利于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国家开发银行授予我市的政府信用贷款规模由市政府统一安排,余额管理,滚动使用。
第五条 政府信用贷款主要投向:
(一)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二)生态环境建设及治理项目;
(三)社会保障项目;
(四)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
(五)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重大工业项目和高技术产业化项目;
(六)对全市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拉动作用的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重点项目;
(七)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