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高新技术投融资体系
19、继续加大财政对高新技术研究及产业发展的投入。各级财政要进一步加大科技经费投入力度,省级科技投入要高于省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要加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财政扶持力度。省发改委、经委、科技厅、信息产业厅等部门所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技术创新专项资金和科技经费以及各级政府的科技发展资金,要向高新技术产业倾斜。
20、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入主体。企业研究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科技企业要不低于3%,高新技术企业要不低于5%。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种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从“十一五”开始,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达到1亿元的规模。重点扶持处于成长阶段的创新意识强、技术含量高、发展潜力大、管理机制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各地也要相应安排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
21、建立健全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机制。规范风险投资运作,积极探索风险资本进入、退出的有效实现形式。鼓励社会资本创办风险投资机构,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各高新区要创造条件组建担保机构,开展融资担保服务。积极引进国际资本和国际大财团到湖北设立分支机构,开展风险投资业务和融资担保业务。
22、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上市融资。有计划地组织和推介高新技术企业通过在境内外证券市场发行企业债券、股票等方式直接融资。支持我省高新技术企业到深圳中小企业板块上市融资。各级政府可设立公司上市专项扶持基金,对企业改制上市费用进行补贴,对企业上市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六、以人为本,创造有利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良好环境
23、鼓励科技人员创业。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在企业兼职从事高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或创办科技企业,所在单位应经约定继续为科技人员从事应用研究开发提供科研实验条件。申报评审职称时,其转化成果可按研究成果同等对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在与原单位完善有关手续,明确责权利关系的前提下,可以离岗创办科技企业或从事高新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工作,期限一般为三年;在三年内回原单位竞争上岗的,重新上岗后享有与连续工作人员同等的工资福利和退休待遇。
24、鼓励境外留学人员来鄂创业。保证境外留学人员来去自由,个人所得合法收入汇出不受限制。鼓励留学人员携带科技成果来鄂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生产,凡获得国(境)外长期(永久)居留权或已在国(境)外开办公司的留学人员,注册后(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可享受高新区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按内资企业登记注册的,可享受我省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相关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