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加大高新区基础设施建设扶持力度。高新区所在市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在基本建设、引进外资和项目实施等方面,对高新区和特色产业基地优先给予支持。省和高新区所在市的发改委、财政、科技等部门应当安排专项经费,优先支持高新区的产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在高新区收取的城市建设维护税,要用于高新区基础设施建设。供电、供水、通讯、交通部门要积极参与高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
15、加大高新区招商引资引智力度。各高新区要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引智的投入,充实招商队伍,培养招商人才,建立招商信息网络。坚持高起点招商,大力引进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规模大、低能耗、无污染的项目,重点引进技术、引进资本、引进人才。要营造环境,积极承接世界范围内高新技术产业的转移,吸引跨国公司,特别是世界500强企业投资机构或研发机构落户湖北。对引进国内外资金、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中介人,可按实际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16、优化创新创业环境。高新技术开发区要努力成为改革开放的试验区,以优化发展环境,强化服务功能和建立创新机制为重点,推动高新区的跨越式发展。要努力营造良好的人文环境、法制环境和产业配套环境,不断提升高新园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产业集聚能力,加快形成特色产业集群。推动国家和省级高新区逐步从以招商引资和优惠政策聚集企业的外延式发展向依靠自主创新的内涵式发展转变,实现从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的发展战略转变。
17、落实高新区的市级经济管理权限。高新区管委会作为所在市政府的派出机构,其所在市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给高新区充分授权,赋予其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相关的行政管理权限(除国务院明确规定不能下放的管理权限外),做到办事基本不出园区制度。高新区所在市有关部门在高新区设有分支机构的,原则上应将本部门行政审批权限下放到分支机构;市有关部门在高新区未设分支机构的,原则上将行政审批权委托给高新区管委会,由高新区管委会代行市级审批权。
18、加强高新区干部队伍建设。按照体制创新和精简、高效、统一的原则,加强高新区管理机构和干部队伍建设,不断增强发展活力。按照省编委《关于全省开发区管理机构编制问题的批复》(鄂编发[2005]7号),高新区主要负责人可实行高配,也可由市级领导兼任。鼓励高新区面向省内外公开招聘高新区管委会管理人员。加大高新区干部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力度,高新区要积极实行干部聘用制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优化结构,精简人员,鼓励竞争,提高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