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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若干意见

  8、积极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政府采购部门要发挥政府政策功能,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各级政府部门要使用正版软件,积极推进电子政务软件国产化。
  9、加强知识产权工作,推进专利技术产业化。鼓励企业利用专利保护知识产权,占领市场份额。对在我省实施产业化的高新技术发明专利项目,省给予一定的专利申请费和专利维持费补贴。加大专利实施扶持力度,推进专利技术产业化进程。设立专利实施专项资金,支持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各地应制定相应的支持政策。
  10、大力发展民营科技企业。营造宽松的发展环境,发挥民营科技企业在体制、机制方面的优势,着力培育一批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创新活跃、成长性好的民营高科技企业。引导民营科技企业不断提高持续创新能力,鼓励民营科技企业与其他企业和研发机构开展联合与合作,形成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高技术企业集团。税务部门对新办的中小科技型生产企业,可按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
  11、降低注册门槛,简化科技企业审批手续。放开科技型企业的准入限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科技型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放宽到3万元,一次出资有困难的,其注册资本可分为三年实缴到位,首次出资不低于30%。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可占到注册资本的50%。除国家规定的企业注册登记条件以外,各部门不得针对科技型企业设定前置审批条件。
  四、大力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
  12、切实加强领导,实行动态管理。建立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把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纳入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各市、州党委、政府每年至少要召开一次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题会议,研究解决重大发展问题。省科技行政部门归口管理全省高新区,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等相关部门定期对高新区发展状况评估考核,加强指导,实行动态管理和淘汰机制。
  13、加强高新区的规划和建设。各高新区要依法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依法优先满足高新技术企业用地的实际需求。凡经依法规划为高新区的工业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并严格控制改作它用。高新区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留成部分,可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方式,按不低于50%返还高新区,用于新地开发和土地整理。耕地占补可在高新区所在市域范围内平衡,所在市域不能平衡的,依法缴纳新开地开垦费后,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在全省范围内调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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