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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若干意见

  4、加大知识创新平台建设力度。重点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加大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力度,积极争取更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落户湖北,多出成果。吸引世界500强企业和境内外有实力的公司来鄂设立研究开发机构,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设国际科技合作产业基地,鼓励外资研究开发机构与我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联合创建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科研开发基地。根据科技专项规划,定期发布重大高新技术研究项目,采取招投标、课题(项目)承包等形式,对研究开发项目给予资助。
  5、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加大技术创新的力度。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的力度,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鼓励、支持各类有条件的企业自建或者是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企业技术中心。进一步加强科技条件平台的开放力度,建立共享共用机制。加强产学研结合,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中试基地和博士后流动站要积极为企业技术创新服务,积极探索以终端产品开发为平台的技术集成创新机制。支持企业以发包、招标等形式,出资委托研究机构开发高新技术项目,取得成果的支配权和收益权。各级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在安排各类高新技术专项计划时,对符合条件的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的项目应予以优先支持。
  6、建立健全以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为重点的科技创业服务体系。加大对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扶持力度,制订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生产力促进中心的专项发展计划,建立孵化器和生产力促进中心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科技中介机构的服务平台建设。鼓励企业、科研单位、行业协会等创办专业性的科技企业孵化器,鼓励社会资本进入科技孵化领域。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在孵企业,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所缴纳的各项税收的地方收入部分,由市、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三、进一步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扶持力度
  7、继续实行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政策。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继续执行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高新区外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其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按50%的比例在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市、县分享的收入分别由市、县安排专项资金,从2006年起执行,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科技厅另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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