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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控告和举报家庭暴力行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范围;
  (二)积极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法制宣传教育,加强公民道德建设;
  (三)及时化解本单位职工的家庭纠纷。
  第九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具体措施;
  (二)运用多种形式开展创建文明家庭活动;
  (三)及时掌握和调解辖区内的家庭纠纷,化解矛盾。
  第十条 宣传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制宣传,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家庭道德伦理观念。
  第十一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亲自或者委托他人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所在单位请求救助,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
  接到请求的组织和单位应当积极救助,不得拒绝、推诿。
  第十二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发现正在实施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对事态严重的,应当及时报警。
  经家庭暴力受害人请求,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所在单位,应当为其提供遭受家庭暴力情况的证明或者救助。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对家庭暴力受害人应当及时治疗,做好诊疗记录,出具诊断证明。
  第十四条 中小学、幼儿园应当为遭受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提供帮助和保护,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家庭暴力报警纳入110受理范围。接到报警时,应迅速出警,及时制止,并做好出警记录和调查取证工作。
  实施家庭暴力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给予施暴人相应处罚;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在接到家庭暴力受害人投诉后,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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