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认真抓好统计队伍建设,提高统计人员素质。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和各级统计机构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统计队伍建设。各区、县(市)统计部门要把培养和引进高素质统计人才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摆上日程。各部门、各单位和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配备具有中等专业以上文化程度、热爱统计工作的人员负责统计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动,确需调整和调动的,要按照《
统计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征求所在区、县(市)或市统计机构的意见。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对基层统计人员统计基础、统计专业、统计调研分析和计算机应用等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增强基层统计人员业务能力。要严格执行《统计从业资格认证办法》,强化基层统计人员的考核与培训,促使统计人员整体素质不断提高。
四、强化统计法律意识,创造良好统计工作环境。《
统计法》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
统计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执行《
统计法》,支持和维护统计机构及人员依法独立开展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各级统计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
统计法》,牢固树立依法统计、科学统计观念,促使统计调查对象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依法制止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各级统计机构要依据《
统计法》和《
哈尔滨市统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采取经常性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办法,积极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加大对典型统计违法案件的曝光和查处力度,严肃查处统计虚报、浮夸和瞒报等各种统计违法行为。
五、加强政府统计与部门统计的沟通与联系,实现统计信息的共享。《
统计法实施细则》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部门统计调查,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基本统计资料或者综合统计资料。《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统计管理模式实施在地统计的通知》(哈政办发[2003]6号)也明确要求,市直各单位和中直、省属在哈单位以及各种类型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分支机构,均应按在地统计要求,接受所在区、县(市)统计部门布置的统计调查任务;均应按在地统计要求向所在区、县(市)统计部门及时提供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有关会计和业务核算资料。各部门要严格按照《
统计法实施细则》和在地统计要求,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专业性统计资料的同时,抄送当地政府统计机构。各级政府统计机构要切实履行《
统计法》赋予的指导、协调和管理职责,加强对部门执行《
统计法》及统计制度情况的检查,以满足国民经济核算和各级政府宏观管理对统计信息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