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长春
中心支行关于加强吉林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5]47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关于加强吉林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关于加强吉林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意见
(省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2005年9月28日)
金融生态环境是金融机构所处的微观层面的外部金融环境,包括与金融机构发展业务息息相关的企业状况及银企关系、社会信用体系、保护金融债权的法律实施、会计与审计准则、中介服务体系等方面的内容。改善金融生态环境,不仅是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也是改善区域投资环境、吸引资金流入、实现经济快速发展的关键所在。今年以来,国家对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非常重视,中国人民银行把推动改善区域金融生态环境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任务进行了部署。当前,吉林省正处于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的重要时期,实现经济“快跑”,需要有持续、有效的资金投入作为支撑,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改善我省的金融生态环境,对于更好地发挥金融对吉林老工业基地振兴的促进作用,推动全省改革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吉林省金融生态环境现状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对金融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和支持,在支持和推动金融改革、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债权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全省社会信用意识逐步增强,信贷和投资环境有了较大程度的改善;全省金融运行平稳,资金的流动性、安全性和效益性不断增强,金融服务水平稳步提高。
吉林省的金融生态环境虽有了一定的改善,但尚未达到自我调节、自我优化的良性发展状态,特别是与发达地区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一是在信贷活动中,一些企业或个人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仍有发生。信贷征信体系建设处于起步阶段,信用资料的收集和共享不足,银行据此评估贷款风险还较困难,贷款手续繁琐。二是悬空、逃废金融债务还仍有发生。三是在维护金融债权的法律实施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个别地方出于自身和局部利益的考虑,使金融债权不能得到依法有效维护。四是中介机构发育程序较低,运作不规范,服务覆盖面不广,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如大多数担保机构资金来源渠道单一,缺乏资金补偿机制,实力较弱,规模过小,制约了担保公司自身的发展和作用的发挥。五是银企关系尚未步入良性轨道,银行和企业之间按照市场化原则实现持续双赢的程度不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