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地要在坚持统一规划,统一管理,进行资产评估,并报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前提下,采取多种形式,积极招商引资,加大对森林公园基础设施和旅游项目的投入。
(三)各地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将森林公园纳入公益事业单位管理,由当地编委核定编制后,所需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根据具体情况,实行定项或定额补贴,保证森林公园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森林公园风景林全部纳入生态公益林,由各级政府安排生态补偿费。在国有林场、苗圃、林科所基础上建立的森林公园,从门票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专项基金,其它森林公园在税后利润中提取20-30%的专项基金,用于森林公园的风景林管护、改造、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等。对森林公园无力偿还的造林贷款本息要进行逐项清理,经有关部门审批后停息挂账,分类处理。
(四)各地应从市场需求和资源优势出发、精心设计、开发、建设一批特色鲜明、品位高、影响面广、吸引力强的森林公园旅游项目。要保持森林公园原始风貌,避免人工化、城市化现象发生。要采取封山育林、疏林补植、风景林改造等多种方式,大力保护、培育森林风景资源,增强森林景观的观赏性和休闲健身功能。要充分挖掘森林公园森林旅游资源的文化内涵,让森林文化、生态文化和休闲文化有机结合在一起。要大力开发不同档次、富有地方特色的各类森林食品、果品、茶叶、药材、苗木花卉和竹木工艺品,并逐步形成规模化、系列化和品牌化。要认真做好森林公园旅游宣传工作。各地应将森林公园旅游纳入旅游总体市场拓展战略和营销计划中,组织林业、旅游、宣传、新闻、文化等部门帮助森林公园共同搞好形象策划和产品包装,提高知名度和吸引力。要积极开拓森林旅游市场,加强森林旅游网络建设。
四、努力提高森林公园管理服务水平
各地要积极推进森林公园经营管理体制改革。推行聘任制和合同制,实行竞争上岗和择优上岗。逐步采取改组、联合、承包、租赁、委托经营、股份合作等多种方式经营,努力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新机制。加快制定和完善森林旅游相关管理办法和行业标准,规范森林旅游市场和从业人员的经营行为,维护森林公园经营单位和旅客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各类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的资格认证工作,健全员工持证上岗制度,确保服务质量。深入开展创建“文明森林公园”活动,切实加强对导游、餐饮、住宿、物价、安全保卫、环境卫生等各项工作监督检查,努力提高管理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