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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公园保护和建设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公园保护和建设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5]3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森林公园的保护和建设,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森林公园的保护和建设的认识

  森林公园建设是我省生态环境和自然保护事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森林公园是我省林业三产业的龙头和旅游业的重要阵地。保护和建设好森林公园,是加强生态保护,确保生态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重要途径,是调整产业结构,带动农民致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护园、依法建园的意识,始终把森林公园的资源和环境保护工作放在森林公园各项工作的首位,认真执行“严格保护、统一规划、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方针,实行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保护和建设一批特色鲜明的森林公园,促进森林风景资源和森林生态、旅游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严格森林公园规划和建设管理

  各级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编制或修订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编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与本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相关区域、相关产业的发展相衔接。省级以上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必须报批准设立森林公园的单位或由其他委托的单位审批。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贯彻实施,未经原批准单位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森林公园内所有建设项目的定点和设计方案,应遵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有关部门一律不得办理审批手续,建设单位一律不得动工兴建。对违反总体规划和有关规定从事开发建设、擅自转让或出让森林旅游资源经营权、破坏森林旅游资源违法行为,林业主管部门及相关执法部门要依法查处。

  三、切实增加对森林公园建设的投入

  (一)各地要把森林公园保护和建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省发展改革、财政、林业、交通、电力、电信、水利、建设等部门要重点支持省级以上森林公园的建设,将其纳入相关建设发展规划和计划,解决森林公园的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道路、通电、通信、供水等问题。财政支农专项资金、财政政策性贴息贷款及贴息资金等应适当向森林公园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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