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失效]

  对属于取缔关闭对象的四类矿井,由县级以上政府在当地主要媒体上予以公告。
  (二)制定方案,实施整顿关闭。各市州政府要根据整顿关闭工作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整顿关闭工作方案。要落实责任,明确任务,提出整顿关闭工作的具体要求。各市州政府要将整顿关闭工作方案于10月30日前报省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列入停产整顿名单的矿井,必须立即停产,扎实整改,积极办证。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而停产整顿的矿井,要对照存在的问题,认真制定矿井整顿方案,明确整顿内容、标准和安全技术措施,规定整顿期限和责任人,加快整改和申办证进度,确保要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并取得所有证照。矿井整顿方案要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查,并抄送当地煤矿安全机构备案。
  列入关闭名单的矿井,由县级以上政府立即组织实施关闭。关闭矿井必须达到以下五条标准:吊销相关证照;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用品;停止供电,拆除矿井生产设备、供电、通信线路;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妥善遣散从业人员。
  (三)验收与复产。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停产整顿的矿井,整改结果后要求恢复生产的,按管理权限,向煤炭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煤炭管理部门收到煤矿企业恢复生产申请报告后,应当组织国土资源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工商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供电单位等进行联合验收,并在30日内组织验收完毕。验收标准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技术规范执行。
  验收合格的,由组织验收的煤炭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后,报请同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并在3日内在同一媒体上公告。验收不合格的,由县级及以上政府予以关闭。
  对证照不全或正在办理之中的停产整顿矿井,取得有关有效证照后按管理权限报煤炭管理部门备案即可恢复生产。
  鼓励有条件的煤矿早整顿、早达标、早取证、尽快恢复正常生产。对2005年12月31日前仍未整改到位、达到颁证条件并取得所有证照的矿井,一律依法予以关闭。
  各市州政府要在2006年1月5日前将整顿关闭工作情况报省人民政府。
  四、整顿关闭工作的主要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领导。整顿关闭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市州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省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市州政府要加强对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工作的领导,明确具体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煤矿整顿关闭工作。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