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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失效]

  (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规定员组织生产的;
  (2)瓦斯超限作业的;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7)超层越界开采的;
  (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9)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11)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1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15)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二)下列四类矿井必须坚决予以关闭取缔:
  1、无证非法开采的矿井;
  2、以往关闭之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的矿井;
  3、经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不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
  4、无视政府安全监管,拒不进行整顿或者停而不整、明停暗开的矿井。
  三、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步骤
  根据国办发明电〔2005〕21号文件要求,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工作必须在12月31日结束,整顿关闭工作大体分为三个阶段实施:
  (一)摸清底数,分类公布整顿关闭矿井名单。
  对逾期没有依法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矿井,由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逐一下达停产整顿指令,并通知市州政府在当地主要媒体上予以公告。
  对证照(包括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和营业执照)不全或正在办理之中的矿井,由省国土资源厅、省煤炭局、省工商局分别下达不得组织煤炭生产的指令,通知市州政府在当地主要媒体上予以公告。
  煤矿企业应对15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进行排查,并按管理权限在10月30日前将排查结果报所在地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行为自行停产整顿的,可不进行公告。对监管监察执法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行为的矿井(包括煤矿企业自查中发现重大隐患没有停产整顿的矿井),按照“谁排查,谁下达”原则,下达停产整顿指令,并通知市州政府在主要媒体上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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