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规定员组织生产的;
(2)瓦斯超限作业的;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7)超层越界开采的;
(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9)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11)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1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15)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二)下列四类矿井必须坚决予以关闭取缔:
1、无证非法开采的矿井;
2、以往关闭之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的矿井;
3、经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不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
4、无视政府安全监管,拒不进行整顿或者停而不整、明停暗开的矿井。
三、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步骤
根据国办发明电〔2005〕21号文件要求,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工作必须在12月31日结束,整顿关闭工作大体分为三个阶段实施:
(一)摸清底数,分类公布整顿关闭矿井名单。
对逾期没有依法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矿井,由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逐一下达停产整顿指令,并通知市州政府在当地主要媒体上予以公告。
对证照(包括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和营业执照)不全或正在办理之中的矿井,由省国土资源厅、省煤炭局、省工商局分别下达不得组织煤炭生产的指令,通知市州政府在当地主要媒体上予以公告。
煤矿企业应对15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进行排查,并按管理权限在10月30日前将排查结果报所在地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行为自行停产整顿的,可不进行公告。对监管监察执法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行为的矿井(包括煤矿企业自查中发现重大隐患没有停产整顿的矿井),按照“谁排查,谁下达”原则,下达停产整顿指令,并通知市州政府在主要媒体上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