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多渠道筹措教师培训经费。按照“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教师继续教育经费的保障机制。各地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03〕22号文件关于“教师继续教育经费在教职工工资总额1.5%范围内,由事业费开支”的要求,将教师继续教育经费纳入教育事业经费预算予以保障,同时,学校学杂费中也应有一部分用于教师继续教育。积极探索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由学校主管部门、学校和教师共同承担成本的分担机制。教师学历提高培训经费以个人负担为主。政府部门组织的教师集中培训经费,以有关部门负担为主。省本级教师专项经费主要用于省组织的教师培训项目,对民族贫困地区教师培训予以必要的倾斜和支持。
九、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严格执行教师持证上岗制度。严格掌握教师资格认定条件和标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作为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培养学校和专业未经依法批准的;没有按规定的学制和课程计划组织教学的;没有达到教育实习规定要求的。非师范类毕业生必须到指定的教师培训基地接受不少于一个学期的教师教育专业培训和教育实习,培训合格后方可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证。
十、继续完善和加快推进中小学教师聘任(用)制。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省核定的编制数,进一步做好教职工定岗、定员和超编教职工的分流工作。城镇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职务,应有在乡村任教1年以上的经历,城镇新招聘的中小学教师应先到乡村学校任教1-2年。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区域内城乡“校对校”教师定期交流制度。对长期在编不在岗的教职工,要按规定办理辞职、辞退手续。要坚决纠正有编不补、聘用临时代课人员顶编的现象。各地每年要有计划地聘用一批新教师充实到农村中小学,逐步改善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的学科结构和年龄结构。补充新教师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师范类毕业生。
十一、对长期在农村中小学工作的教师实行职务评聘倾斜政策。从2005年起,对乡镇及以下中小学教师取得中学二级教师职务6年以上、小学一级教师职务8年以上、截至2005年底在农村中小学工作达20年者,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追加中级岗位职数,3年内分期分批提供参评中小学中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机会。凡没有中学高级教师的农村中学,至少允许1名符合条件的教师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