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全面推行分类型、分层次培养教师。举办教师教育的学校应根据本校师范专业的培养层次定位,按照小学、幼儿园教师全科型、中学教师一专多能型的要求,制定与之相适应的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并落实到每一个教学环节,突出不同学校、不同层次的培养特色。要根据基础教育新课程改革的需要,积极主动的深化教学改革,更新教学内容,提高师范生培养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通过组织教师深入中小学进行专题调研、与实习基地学校互派教师授课,组织师范生开展专题见习和研究等方式,帮助教师和学生全面了解新课程改革,主动适应新课程改革,确保师范毕业生适应基础教育新课程改革的要求。
五、强化师范生教师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的培养与训练。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新时期教师职业技能的实际需要开设相关课程。大力改革教育学、心理学、教材教法等传统师范课程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突出师范生的教师基本素质和教学能力训练。在切实加强师范生“三字一话”(毛笔字、钢笔字、粉笔字、普通话)基本技能培养的基础上,积极开设现代教育技术课程,确保每一个师范生都能熟练地掌握和应用现代教育技术。要加强对师范生的教师职业道德养成教育,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实践活动,帮助师范生认识教育、了解教育、热爱教育,培养良好的个人品德、健康的生活习惯、优良的团队精神和求真务实、敬业奉献的职业素养。
六、加强和改进师范专业的实践教学。凡举办教师教育的学校,必须建立与其培养规模和培养层次相适应的稳定的教育实习基地,并安排相应的教育实习经费,统一组织教育见习和教育实习。教育见习和教育实习的总时间不得少于2个月。教育见习和实习期间应安排高水平的教师进行现场指导和管理,严格考核,实习成绩不合格的不能毕业。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选择一批条件好的中小学校作为师范生的见习、实习基地,并给予适当投入。省、市州的示范性学校至少成为一所高校的教育实习基地。被确定为教育实习基地的学校应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方便,选派工作责任心强、经验丰富的教师担任实习指导教师,积极配合高等院校做好教育实习工作,切实保证教育实习的质量和效果。
七、大力推进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继续实施教育部“教师教育网联计划”,鼓励和支持县级教师培训机构与教研、电教、电大工作站等整合资源,建立具有多种功能、适应多种学习模式的区域性教师学习与资源中心。从2005年起,3年内在全省范围内认定30所左右示范性县级教师培训机构,支持有条件的学校申报全国示范性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全面实施以“新课程、新理念、新技术、师德”为重点的新一轮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计划,建立与完善校本研修制度,鼓励高等学校、教师培训机构与中小学校合作培训中小学教师,组织和支持培训专家深入中小学,送教下乡。继续实施中小学教师学历学位提升培训、骨干教师培训和农村小学初中英语、计算机教师等专项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