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培养工作意见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5]40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培养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九月二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培养工作的意见
(省教育厅 二○○五年七月二十日)
为全面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的整体水平,努力建设一支与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相适应的中小学教师队伍,现就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培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师范教育的办学情况进行清理和评估。依据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中有关师范类院校办学的标准和《
关于规范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培养工作的通知》(教师〔2005〕4号)精神,省教育厅2005年内对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师范专业的办学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在学校申报、专家审核的基础上,重新评估各高等学校师范专业的办学条件,并对所有承担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培养工作的学校开展专项评估。经评估不合格的,从2006年起不再安排师范专业招生计划。小学和幼儿园教师的培养要逐步纳入高等教育层次,并支持普通本科院校举办初等教育和学前教育专业。
二、加强教师教育的宏观管理。各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省教育厅《湖南省2010年教师队伍建设规划》(湘教师字〔2002〕12号)及本地的分项规划,提出本地至2010年高中、初中、小学各层次教师的需求计划,其中中学教师要明确学科。省教育厅、省发改委根据各地中小学教师需求计划制定年度师范教育招生计划。高中起点的本专科师范专业面向全省招生,初中起点的专科师范专业的小学、幼儿园教师培养计划安排到培养学校和市州。实行初中起点师范专业招生面试制度。师范专业学生原则上不允许转入其他专业,同时也不能将其他专业的学生转入师范专业。
三、实施农村小学教师定向培养专项计划。从2006年起,每年由师范类学校面向全省招收一定数量的优秀初中毕业生,为农村特别是民族贫困县市农村乡镇以下小学定向培养五年制大专层次的教师。在省本级教育经费预算中设立专项资金,对培养对象适当减免学杂费并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农村小学教师定向培养专项计划由各县市区政府按需向市州教育局申报,市州教育局汇总报省教育厅审定,省教育厅将计划定向安排到培养学校和市州。由市州、县市区教育局组织本地区志愿从事农村小学教育工作、品行良好、成绩优秀(以市州初中会考成绩为依据)、身心健康的应届初中毕业生报名,培养学校与市州教育局共同组织面试,确定预录名单。预录学生与培养学校和县市区教育局正式签订培养和服务协议后,报省教育厅审批录取。学生毕业后,由县市区教育局按照协议安排到乡镇以下小学任教,享受资助的学生任教时间应在5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