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印发
《关于创建文明单位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民宣发[2005]20号)
市社团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二级党委:
现将《上海市民政局创建文明单位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文件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努力做好各项工作,为新一轮精神文明工作打下扎实基础。
二00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上海市民政局创建文明单位实施办法
为加大上海市民政系统精神文明工作推进力度,巩固创建成果,规范创建管理,深化创建内涵,提高创建质量,充分发挥创建文明单位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促进上海民政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上海市文明单位创建管理规定》(沪文明委[2005]8号)的文件精神,特制订上海市民政局创建文明单位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以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成果为动力,坚持“服务人民、奉献社会”的创建宗旨和“顺势求进、虚实并进、分类推进”的工作方针,切实贯彻《上海迎世博文明行动计划》和《上海市文明单位创建管理规定》,与时俱进、求真务实,为推进新时期上海民政事业发展和上海文明城市建设做出新贡献。
创建文明单位工作是上海市民政系统创建文明行业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基层建设,培育优秀文化,提高职工素质,树立社会形象的重要措施,是转变工作作风,提升窗口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
二、创建文明单位标准
上海市民政局创建文明单位必须达到下列标准:
(一)思想道德建设,广泛深入。深入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教育,组织干部职工学习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对职工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形势任务教育。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弘扬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引导干部职工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贯彻落实《
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持续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教育,大力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深化“七不”规范活动,落实“七建”目标,本单位职工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没有出现任何不良现象。
(二)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加。职工积极参加本单位、本社区各种社会性公益活动,在本系统内充分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倡导助人为乐、关心他人、服务社会的奉献精神。广泛开展各项社会主题实践活动,组建志愿者或义工队伍,积极与所在地的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开展拥军优属、社区共建、扶贫济困活动。
(三)领导班子团结,管理科学。党政领导密切配合,重视创建工作,有创建规划,有具体措施,有专人负责,有专项经费,并列入考核目标。完善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管理制度,落实院务、馆务、厂务公开等办事制度。领导班子团结协作、以身作则、艰苦奋斗、勤政廉洁,密切联系群众;关心职工学习、生活、工作,保障职工(包括非正式职工)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单位内部矛盾,没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人际关系和谐,职工之间团结友善。落实消防、保卫工作的各项措施,重视交通安全工作,经常进行安全宣传教育,工伤率、安全质量责任事故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