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针对创建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提出对策,破解难题,为基层单位开展创建活动创造条件。
(八)加强创建台帐管理。各创建单位要注意基础资料的收集与管理,主要资料有:本系统(单位)概况、创建规划、管理制度、创建组织网络、创建活动大事记、创建申报(登记)表、检查考核记录、年终工作总结、奖惩记录、公示实施情况报告、市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反映记录等。
四、管理措施
为了加强对全系统创建文明行业的管理,各级主管部门应采用各种措施做好创建工作:
(一)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区县民政系统创建文明行业,由区县民政局全面负责,由区县文明委统一领导,由区县文明办具体协调、检查、指导,市民政局文明办配合协助区县文明办做好有关考评工作。
区县民政局要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群齐抓共管,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全系统干部职工积极参与”的工作体制,分解职责,责任到人,使创建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二)加大督查力度,保证创建质量。
各创建单位要定期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风监督员、市民巡访团、新闻媒体以及服务对象,对本系统的基层服务窗口单位进行明查暗访;各窗口单位要建立自查、总结、整改工作机制,做到内外结合,上下联动,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创建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强信息交流,扩大沟通渠道。
为了加大信息交流,相互取长补短,各区县民政局要健全创建工作例会,定期分析形势,交流经验,研究问题,提出对策,推动创建深入。要针对社会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组织基层单位研究探讨,交流经验,促进全系统创建工作广泛深入开展。
(四)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广泛开展宣传活动。
各创建单位要充分利用本单位、本地区的宣传工具和宣传资源,广泛开展创建文明行业宣传活动。要组建民政系统创建文明行业通讯(报道)员队伍,要组织力量加强宣传报道工作,定期及时向主管部门或各类媒体反映创建工作新典型、新经验、新动向,不断提升民政文明行业在市民中的形象。
五、考核评比
上海市区县民政文明行业每两年申报命名一次。根据《上海市文明行业创建管理规定》关于“各区县也可从本地区行业的实际出发,开展区级文明行业和文明行业示范单位的创建活动。创建工作由各区县文明委部署考核并得到市行业管理部门的同意,符合标准的,可以命名为区文明行业”的规定,各区县民政系统,凡按照上述创建标准,制订创建规划,落实创建措施,取得显著创建效果,符合创建文明行业标准的行业,可向所在区县文明委申报文明行业,并抄报市民政局精神文明创建领导小组。申报前,必须进行文明行业创建的自我评审,并将自评结果报所在区县文明办和市民政局文明办。区县文明办根据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区县民政系统创建文明行业考评标准组织评审,符合标准的,征得市民政局文明办同意,由所在区县文明委审议通过,区县委、区县政府批准、命名、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