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加强纳税服务网站的维护和信息支持,及时更新信息,保证涉税信息及时准确地发布。
第五十三条 加强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网站与税收综合征管软件信息系统数据资源共享,建立和完善税收法规、办税流程等共享数据库。
第四章 纳税服务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国税机关的征管部门牵头、教育部门协助负责纳税服务的组织和考核工作。基层国税机关直接面向纳税人的部门或机构具体办理纳税服务的有关事宜。
第五十五条 坚持文明办税“八公开”制度,即:公开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公开税收政策法规;公开管理服务工作规范;公开稽查工作规程;公开税务违法违章处罚标准;公开税务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公开受理纳税人投诉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公开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
第五十六条 建立纳税人及社会各界对国税机关工作质量的评议评价制度。定期发放信函、调查问卷,开展纳税人评税活动,调查、征询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对国税机关纳税服务的满意度、意见和建议。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第三方评价制度。
第五十七条 建立内部纳税服务质量监督与考核机制,将纳税服务工作纳入征管质量和目标管理体系进行考核,加强对纳税服务行为效能监察,做到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定期考核与日常监督相结合。将考核结果与工作业绩结合起来,采取必要的奖惩措施,严格实施奖惩,做到赏罚分明。
第五十八条 建立纳税服务责任追究制度。凡因税收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相互推诿、服务态度恶劣,或因不规范执法受到纳税人或社会各界举报、投诉等严重影响国税形象的,按税收执法责任制和有关纪律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和直属单位可根据本规范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六十条 本规范由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