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增加纳税人义务、加重纳税人负担。严禁滥用职权刁难纳税人,侵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在税收日常检查和税务稽查过程中,坚持公开、公平等原则,适用回避制度和合议制度,充分尊重纳税人人格,对其行为定性要坚持证据合法、充分。
第三十六条 做出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税务行政处理、处罚、强制执行措施等行政行为前,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诉和申辩,记录在卷。对行政处理、处罚决定进行必要的说明,并书面告知当事人申诉的程序和渠道。
第三十七条 畅通税务行政复议渠道,充分调查核实相关证据,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并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做好涉税诉讼工作。
第三十八条 定期召开纳税人代表座谈会,走访纳税人,了解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服务需求。根据实际情况,调查研究,对相关制度和办法及时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三十九条 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管理,发挥注册税务师协会的职能作用,依法支持税务代理事业的发展,充分发挥税务代理的服务功能和作用,提高纳税服务整体能力。
第四十条 应当强化对注册税务师执业行为的指导监督,使其真正成为介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独立、公正的中介,充分发挥其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第三章 纳税服务平台建设与管理
第一节 办税服务厅
第四十一条 根据《全市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工作规范(试行)》设置符合税收征管工作需要和便利纳税人的办税服务厅,搞好软、硬件建设,统一受理和办理纳税人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的各种涉税事项,实施“一站式”服务。
第四十二条 办税服务厅应当设置办税指南、办税流程图、公告栏、监督台、表票单书填写样本、承诺服务项目及时限,提供纸张、笔墨等常用办公用品;有条件的办税服务厅可以设置电子触摸屏和显示屏,也可设置纳税人自助服务区域,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