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实行纳税回访制度。由专门机构回访纳税人,听取对纳税服务的意见和建议;深入有欠税企业,经济效益不佳的困难企业,特别是税务违章受处罚的企业,宣传政策,提供辅导,帮助纳税人准确履行纳税义务。
第二十六条 从实际出发,在纳税人自愿选择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推行上门申报、邮寄申报、电话申报、网上申报等多元化申报纳税方式,保证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对定期定额户坚持并完善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的做法,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服务效率。
第二十七条 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金融支付结算工具,加快税库银联网,大力推广使用支票、银行卡、电子结算等方式缴纳税款,拓宽纳税申报和税款缴库渠道,逐步实行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发票领购等涉税事项“同城通办”、“异地通办”等方式,切实方便纳税人。
第二十八条 简并各类办税事项的申请程序;清理、规范和简并各类“表、证、单、书、票、卡”等文书资料,倡导试行综合申报表、通用税票和一卡多用等方式。
第二十九条 尽可能统一各税种核定、各类减免税核定认定,简便办税程序。
第四节 援助服务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投诉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
第三十一条 严格执行《全国税务机关信访工作规则》,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及时受理、调查、处理纳税人投诉和群众举报,专人负责,分类处理,做好记录,查处结果要及时答复举报人和投诉人,并为举报人和投诉人保密,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三十二条 设立局长接待日,每月定期接待纳税人来访,协调解决纳税人的有关涉税事宜。
第三十三条 凡涉及广大纳税人权利义务的重大调整,应通过公开渠道广泛征询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必要时应召开有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代表、社会相关知名人士、税务师代表、律师代表等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政决议做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