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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第二节 咨询服务

  第十六条 国税机关应当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对属于纳税人应当了解或可以了解的涉税信息,不得无故拒绝回复或者故意拖延,敷衍了事。
  第十七条 应当在纳税服务网站上设置咨询专栏,由专人负责在1个工作日内及时回复;对不能准确解答,需要联系有关部门答复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回复纳税人,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需书面报请服务网站负责人批准。
  第十八条 办税服务厅在综合服务窗口设置咨询前台负责现场咨询。对纳税人咨询的问题,工作人员应当明确解答,当场回复。对不能准确解答且不属本岗位职责范围的问题,作好记录,联系有关部门解答,由受理人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纳税人。
  第十九条 纳税人也可以书面咨询相关涉税问题,由信访部门提交相关管理部门在规定时限内负责回复。
  第二十条 税收管理员在日常管户中,应对涉税相关事项进行必要的政策解释和说明,帮助纳税人更好地理解税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三节 办税服务

  第二十一条 全市国税机关实行首问责任制,第一接待人有义务按要求承诺相关服务,并作为第一责任人协助完成相关纳税服务,保证纳税服务质量。
  第二十二条 实行限时承诺服务。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开业、变更税务登记、开具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发票发售、发票验审缴销、发票代开、开具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纳税申报、防伪税控专用发票的认证、抄税等属于即办事项,应当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当场办结。对行政许可事项、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税款的减免,税务行政复议等非即办事项,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第二十三条 实行税务事项提示服务。通过书面、口头、电话、e_mail、手机短信、媒体公告等多种形式将逾期税务登记期限、纳税申报催报期限、涉税审批期限及报送资料、办结事项等主动告知纳税人。
  第二十四条 实行预约服务。为纳税人合理的特别请求提供包括及时服务、假期服务、延时服务等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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