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渝国税发[2005]26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执法行为,优化纳税服务,树立国税部门良好形象,构建和谐征纳关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65号)精神,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特制定《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二00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纳税服务工作,促进征纳双方良性互动,构建和谐征纳关系,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的纳税服务是指税务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的过程中,为帮助纳税人正确行使权利、履行纳税义务,满足其合理期待而提供的各项服务事项和措施的总称。它是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纳税服务工作以聚财为国、执法为民为宗旨,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和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为目标,努力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增强征纳双方良性互动,营造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税收环境。
第四条 税务机关应当遵循依法、无偿、公平、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做好纳税服务工作。
第五条 纳税服务工作包括信息服务、咨询服务、办税服务、援助服务等,贯穿于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法律救济的全过程。
第六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市各级国税机关、税收执法人员及其接受税务机关委托履行征收管理职能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税务机关及其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