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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强自备水源用户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宣布失效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
加强自备水源用户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5]140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有关城市污水处理收费的政策规定,切实加强我省自备水源用户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促进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健康发展,现将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物价局《关于加强自备水源用户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关于加强自备水源用户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的意见


  为了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2000年,原省建委、省物价局和省环保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征收污水处理费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甘价房地〔2000〕102号)。截止2004年底,我省大部分城市已按有关规定开征了城市污水处理费,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工作正在稳步推进。但由于多种原因,自备水源用户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情况并不理想,甚至有个别地方由于自备水源用户抵触缴纳污水处理费而导致整个城市污水处理费难以开征,严重影响了污水处理费征收政策的全面落实和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建设、运行。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发〔2004〕36号)精神,切实加强自备水源用户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监管工作,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凡自备水源用户,都必须按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二、自备水源用户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按其用水性质执行与自来水用户相同的标准。
  三、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本地区征收自备水源用户城市污水处理费的责任部门,明确征收单位。各级水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征收单位提供自备水源用户名单、用水量等相关资料。征收单位按照水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的资料,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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