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工作的通知

  (三)企业拖欠下岗职工工资、集资款等债务问题,由企业自筹资金妥善解决。
  五、结合国有企业改革做好“并轨”和失业调控工作。
  (一)国有企业改革要与“并轨”工作有机结合,统筹考虑企业改革过程中职工安置问题。要抓住企业改革的有利时机,妥善安置下岗职工,积极帮助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凡在“并轨”期间进行破产、重组、改制的国有企业,有关部门要对其改革方案进行严格审核。对改制后仍为国有及国有控股的企业原则上要求安置所有下岗职工再就业;对转制为非国有控股的其他企业,原则上要求安置原企业80%以上下岗职工再就业;对整体购买破产企业资产设立的新企业或破产重组设立的企业,原则上要求安置原企业50%以上的下岗职工再就业。
  (二)各地要紧紧围绕本地区确定的控制城镇登记失业率的目标,细化失业调控各项基本任务。要进一步落实就业再就业各项扶持政策,充分发挥政策促进就业的效应,使下岗职工尽快实现再就业,缩短失业周期,积极调控失业群体出现的时间和地区分布,避免过于集中。同时,要加大失业保险金的征缴和调剂力度,依法扩大覆盖面,及时分析预测并轨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的变化情况,确保失业人员按时足额领到失业保险金。
  六、多渠道筹集资金,为“并轨”和再就业工作提供保障。
  (一)“并轨”工作坚持以企业为主体的原则,有“并轨”工作任务的企业要积极筹措并轨所需资金。
  (二)各级政府也要积极拓宽资金筹集渠道,做好“并轨”和再就业工作。政府筹集“并轨”资金主要通过以下渠道:1、历年结余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2、各级财政当年安排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3、失业保险基金中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4、在保障失业人员基本待遇的前提下,调剂一部分历年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5、将各级财政近三年通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和上市公司出售股权转让收入、企业破产安置资金等渠道筹集的用于支持企业改革的资金。
  七、强化就业服务,进一步落实再就业各项扶持政策。
  下岗职工出中心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纳入所在地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管理。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落实再就业各项扶持政策,为出中心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创造有利条件。要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优先安置困难就业对象。要建立一批再就业基地,吸纳安置下岗职工。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加强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工作,为出中心下岗职工再就业提供方便。要充分发挥各类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优势和作用,积极开展下岗职工择业观教育和再就业技能培训,增强他们的就业能力。要开展为下岗职工送再就业政策、送就业岗位信息、送再就业培训信息、送职业指导、送生活保障,走访大龄困难就业对象家庭的“五送一走”活动,帮助下岗职工出中心后尽快实现再就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与工会、妇联和共青团等组织紧密配合,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制定再就业援助工作方案,确定工作目标和基本任务,逐步形成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帮助困难群体就业的常规制度。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