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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工作的通知

  三、分类实施,区别处理,做好“三条保障线”的衔接。
  (一)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且难以再就业的下岗职工,不解除与原企业的劳动关系。企业可在与其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实行内部退养(以下简称“内退”),由企业发放生活费,企业和个人继续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待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困难企业承担生活费和社会保险缴费有困难的,由同级财政适当予以补助。
  (二)关闭中心时已年满40周岁不满45周岁的女职工和年满50周岁不满55周岁的男职工(“4050”以上人员),要运用各种再就业扶持政策,加大再就业援助力度,采取积极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开展劳务派遣、鼓励灵活就业等办法,促进其实现再就业。对出中心后实现再就业有困难的,企业在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时,可以协商签订社会保险缴费协议(以下简称“协保”),但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由企业和个人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待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这部分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困难企业为这部分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资金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适当予以补助。
  (三)“内退”、“协保”两类情况以外的下岗职工出中心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下岗职工不再保留原企业职工身份,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困难企业为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确有困难的,由同级财政适当予以补助。
  (四)困难企业的认定办法和“并轨”工作所需资金的补助办法及标准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和省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共同制定。
  (五)下岗职工出中心后,符合低保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四、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出中心后社会保险接续等问题。
  (一)企业与下岗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要及时为其出具相关证明,并及时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下岗职工本人应按规定持有关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就业服务机构或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失业登记,领取有关证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
  (二)下岗职工出中心解除劳动关系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按规定保留其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和个人缴费帐户。下岗职工进中心之前历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按照谁欠费谁补缴的原则,属个人欠缴部分应由本人补缴,属企业欠缴部分由企业限期补缴。对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被其他单位录用的,要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对解除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或灵活就业的,可以按照个体工商户参保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同时,有关部门要做好出中心下岗职工户籍、党团组织、档案关系的接转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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